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規避

一、民間借貸案件裏存在幾個突出問題

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規避

借款、擔保手續不規範,存在隱患。部分當事人以 收條等替代借據,甚至沒有借據,只有銀行轉賬憑證,導致雙方借貸關係難以認定。部分大額借款,出借人僅有借據在手,沒有借款實際交付的證據,引發爭議。此外,借款協議或借據對於保證人保證範圍、保證期間未作明確約定的情形也屢見不鮮。或者,雙方雖約定以車輛、房屋作爲抵押物,卻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均導致擔保形同虛設,給實現債權造成障礙。

高息現象普遍存在,日益隱蔽。在當前融資困難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不斷攀升,月息最高達到10%左右。同時,出借人爲了掩蓋收取高息的目的,往往採取在交付本金時直接扣除利息或在借條約定的利率外另行收取利息等做法,以規避法律規定。

部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交織,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最後,當事人爲逃避債務,互相串通、虛構借款事實的情形也日益增多。

二、如何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前,要仔細審查借款人的資產情況,瞭解借款用途;借款應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等,保證人的責任形式、保證範圍、保證期限盡可能明確;款項交付時,儘量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如採用現金交付的,要保留現金來源的憑證;如果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在借款時讓另一方也簽字確認;不要貪圖高息,以免成爲犯罪分子詐騙的對象;借條上應載明出借人,儘量透過本人交付借款、接收還款,以免在出借主體上發生爭議;法人作爲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除加蓋公章外,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以免發生爭議時,對方對公章加蓋過程等提出異議;要求債務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須在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不能以合法借款的形式掩蓋違法目的;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授權,不能對外提供擔保。

借款人:對於受到脅迫出具借條的,實際上借款事實沒有發生或者涉及賭博、走私、吸毒等違法債務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收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利,但即便借款用途違法,沒有證據證明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借款人仍應承擔返還責任;借款尚未實際交付的,不能向對方出具借條或收條,如果已經出具的,要將借條及時取回或者在借條上註明款項沒有實際交付;對於格式化的借據,不要留白,防止事後被添加或者更改;借條或協議儘量一式兩份,自己留存一份;歸還借款後,應及時將借條取回;儘量透過轉賬等方式歸還款項,並保留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