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棄物先佔是否合理?

很多人認爲,撿到無主物,就該誰撿到就歸誰。但目前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無主物先佔取得的明確規定,因此當現實中出現無主物時找不到對其適用的法律規範。而遺棄物作爲無主物的一種,能否先佔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畢竟涉及到自身利益。那麼,對遺棄物先佔是否合理?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對遺棄物先佔是否合理?

一、遺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爲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爲,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爲,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二、先佔

按照通說,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動產,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三、先佔的構成要件

(一)先佔的客體是無主物

這是構成先佔的前提條件。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經屬於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爲另一人所有。

先佔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脫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佔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藉發現行爲和拾得行爲自動取得所有權。

當一物難以判明爲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爲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爲遺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應的制度去處理。

(二)有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的事實

這是構成先佔的事實要件,即行爲人實施了先佔行爲。佔有行爲屬於事實行爲,不需要行爲人有行爲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也可成立先佔。佔有行爲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況下,發出指示的人爲先佔人。

依據民法原理,先佔行爲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透過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取得無主物的行爲是無效的。

(三)佔有物爲動產

古羅馬法對無主物採取先佔自由主義,對無主物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一律允許先佔人取得所有權。但日耳曼法規定,不動產只有國家有先佔權,法律允許先佔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現代國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對不動產不允許由個人先佔取得,而是由國家享有先佔權。

(四)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

這是構成先佔的主觀要件。佔有人對無主物進行佔有時,有將該物完全歸屬於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圖。依據民法原理,對動產的佔有均推定爲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由提出相反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四、先佔是自然權利

先佔涉及到自然權利、所有權的起源等問題。在所有權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薩維尼等學者都將所有權的最初產生與佔有或先佔聯繫起來。人類在地球上誕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爲無主物,透過先佔的方式歸屬於某一個體或某一部落。所有權是國家與法律產生後,對物的歸屬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即透過國家強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所有權產生之後,先佔仍然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方式。

因此,透過先佔取得對無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以法律爲基礎而存在的權利,法律只是對這一權利加以確認,而不能反對或否認這一事實。

隨着人類的繁衍和發展,時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爲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無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魚、海邊的貝殼等。況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拋棄而成爲無主物,例如人們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透過先佔取得對這些物的佔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應承認人們先佔的權利。

綜上所訴,對遺棄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在當今社會,公私之分一直是個難題。所以,對於遺棄物先佔是否合理這個問題,並不能給出明確答覆,只能說因事而異。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誰撿到就歸誰這句話並不能說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