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包括哪些債權

債權申報包括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爲合法有效的債權,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債權申報包括哪些債權

債權申報包括哪些債權

(1)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爲勞務或者不作爲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

(4)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爲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