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貸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一、涉嫌信貸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涉嫌信貸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爲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爲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爲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爲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信貸合同違約就需要承擔起違約責任,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應該確定好如何進行違約措施。如果雙方之間沒有訂立違約措施,卻又都認爲自己沒有違約的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判決,是否有違約行爲,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