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新規

離婚債務新規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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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改姓新規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但離婚後更改子女姓氏需要夫妻雙方同意變更才能申請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以山西省爲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二條年滿18週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第九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爲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二)學校或單位(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三)父母親單位或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四)社區民警調查報告。第九十四條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爲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爲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第九十五條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二)作爲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