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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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構成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構成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及債務人與第三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均到清償期。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