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構成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構成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債權債務關係。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及債務人與第三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均到清償期。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構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