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離婚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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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係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麼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