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對象

債權人撤銷權對象有許多分類方式,分類方式不同,其對象也會有所變化。對於大衆而言,他們甚至都不知道什麼是債權人的撤銷權,下面就讓本站詳細介紹不同分類方式下債權人的撤銷權對象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對象

一、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

(1)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爲”。《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要約。《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遺囑。《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二、從法律歸屬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三類。

(1)行爲人自己的行爲。

(2)他人的行爲,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行爲人和他人的行爲組合—合同。

三、從行爲效力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兩類。

(1)無民事效力的行爲。《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任意撤銷之行爲,應無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爲,又可細分爲兩類。未生效行爲。如《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爲”;效力待定行爲之善意相對人的行爲。生效行爲。如到達相對人之要約;完成給付之贈與行爲,如《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從數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單數行爲;(2)複數行爲—合同。

從生效時間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生前行爲;(2)死因行爲—遺囑。

最後,綜上所述,民法撤銷權的對象包括:《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爲”、要約、遺囑、自己行爲、他人行爲、自己和他人的行爲組合、無民事效力的行爲、有民事效力的行爲、生效行爲、未生效行爲、單數行爲、複數行爲、生前行爲、死因行爲,等等。看過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對債權人撤銷權對象有了一定的瞭解,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