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債權人享有優先

第一債權人享有優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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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普通債權 優先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1、公司破產後
  優先債權人依法得到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然普通債權人則是在償還了優先債權人後得到剩餘補償金。如沒有剩餘則不補償。
  2、對應人不同
  優先債權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3、所能行使的權利
  優先債權人有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力也有拒絕的權力,但普通債權人沒有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力只有被動接受。
  4、法律上的表式
  優先債權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表明語句概括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則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表述語句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