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訂立合同時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銷權?

1、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2、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也就是說,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爲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撤銷權又被稱爲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3、撤銷權與代位權都是法定的權利,都屬於債的保全內容,且必須附隨於債權而存在,但兩者又有區別。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爲,透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爲,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4、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也是不同的。後一種撤銷權只是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設定的,享有撤銷權的人只能是一方當事人。而前一種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措施,並不是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設定的。

二、訂立合同時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銷權

合同條款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雙方只要就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就可以成立。因此,訂立合同時可以同意不行使撤銷權。但是合同法也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事由包括顯失公平,如果訂立合同時合同中寫明不行使撤銷權有可能會構成顯失公平,導致合同變爲可撤銷合同。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銷權問題的解答。撤銷權的行使與否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是否行使自己的權利由自己決定,可以不行使撤銷權。所以不必因此而產生什麼負擔。雖然法律賦予了撤銷權,但是大家還是不能濫用這項權利,因爲籤合同也是要講求誠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