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撤銷權能否正常使用?

一、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

欺詐合同撤銷權能否正常使用?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爲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爲屬於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爲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爲《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透過向對方當事人爲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並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爲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爲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爲有效合同。

二、欺詐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爲無效的民事行爲。”

2、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3、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綜上所述,欺詐合同撤銷權從理論上來說是可行的,欺詐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民事行爲,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方法進行上訴,詐欺合同很大程度上屬於民事詐欺行爲,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