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貨款的期限是多久

一、交易合同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貨款的期限

交易合同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貨款的期限是多久

交易合同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貨款的期限應爲一年的時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

二、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爲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爲《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透過向對方當事人爲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並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爲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爲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爲有效合同。

交易合同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貨款的期限爲一年的時間,在當事人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開始算起一年之內,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否則法律便不再予以保護。除了賣方以欺詐的方式欺騙買方訂立合同之外,如果有合同中的條件對於其中的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方式令對方籤認合同,都可以申請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