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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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撤銷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我們在進行判斷的時候,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期限來進行判定。那麼,大家知道行使撤銷權期限是多久嗎?另外,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撤銷權的要件包括:

⑴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爲撤銷的行爲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爲,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

⑵債務人的行爲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爲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範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

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爲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爲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

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爲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三、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爲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對於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

綜上所述,關於行使撤銷權期限,我國法律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另外,關於行使撤銷權費用的問題,如果不存在第三方過錯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