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

欺詐行使撤銷權返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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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一、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訂立的合同。(一)錯誤;(二)虛僞意思表示;(三)脅迫;(四)不正當影響;(五)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