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父子之間借條起法律作用嗎

一、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父子之間借條起法律作用嗎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父子之間借條起法律作用嗎

父子之間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爲親屬關係的存在而消除債權債務關係。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二、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依據司法解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爲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爲“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爲“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借條在書寫時要避免歧義性的表達,涉及金額的地方要使用大寫數字予以表達,避免被篡改。借條應當一式兩份,由借貸雙方各自儲存。若債務還清,宜另行簽署收條、收據,而不宜以銷燬一方手中的借條作爲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