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代通知金補償是按照工資條嗎?

法律規定代通知金補償是按照工資條嗎?

解除勞動關係時,代通知金補償是按照工資條嗎?是按上一月的工資標準支付。是用人單位由於違反規定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是爲了賠償當事人沒有及時地找到工作而給以補償。原因是單位有過錯責任。具體說代補償金的規定如何呢?下面來詳細瞭解一下。

一、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代通知金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標準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三、代通知金,應以勞動者上月正常出勤的應發工資爲準,即包括加班費之外的其它應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以上給予了明確說明。代通知金補償的支付標準是以上個月的工資爲標準。但上個月工資不能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情況時,也可以按勞動者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對代通知金還有疑問的請諮詢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