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除員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扣除員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扣除員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以工資額度進行賠償企業損失。這個時候,公司就需要扣除員工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信函,就起到一個通知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我們通常說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單位在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替。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第40條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30天之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支付之前存在着一個代通知金信函,起到一個通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