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一、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借款人將抵押物轉讓了,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爲有效,轉讓所得價值優先清償抵押債權。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爲對抵押權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爲了保護抵押人的權利,《民法典》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並且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未經抵押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財產的行爲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有一種情形是例外的,那就是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則抵押權消滅。

二、抵押擔保期間怎麼確定

1、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民法典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2、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民法典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

3、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爲轉移。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借款人將抵押物轉讓了,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爲有效,轉讓所得價值優先清償抵押債權。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債務人承擔,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爲對抵押權人無效。

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債權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債務擔保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擔保人或者物的擔保,如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汽車等,如果借款人把抵押物轉讓了,此時我們作爲債權人的話,是要注意自己的權益的保護的,如果無法處理的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