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價值低於借款可以嗎?

一、抵押物價值低於借款可以嗎?

抵押物價值低於借款可以嗎?

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物價值可以少於擔保債務的數額,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後,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要求債權人償還剩餘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什麼是抵押不破租賃原則?

(一)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1、租賃權先於抵押權以“訂立抵押合同”爲時間標準:抵押財產出租時間在抵押合同訂立時間前;

2、租賃權先於抵押合同的租賃權不受抵押權影響: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二)抵押破後租賃原則: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抵押權先於租賃權以“抵押權設立”爲時間標準:抵押財產出租時間在抵押設立時間之後;

2、抵押權先於租賃權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3、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抵押物一般是針對於抵押人要求貸款纔會實施的抵押行爲,一般抵押物可以小於借款的金額,但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債權人償還剩餘的債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