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負債務一方債權轉讓

互負債務一方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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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負債務債權轉讓

就互負債務債權轉讓問題而言債權轉讓(或債權讓與)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之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透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移轉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廣義的債權轉讓,是指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由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爲新債權人的現象。 即廣義的債權轉讓既包括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產生的狹義的債權轉讓,還包括諸如因繼承、法人合併等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權轉讓。

任何法律意義上的轉讓均以真實存在的轉讓標的爲前提,因此,明確債權轉讓的標的,理清債權轉讓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尤爲重要。在實踐中,人們往往將債權轉讓與合同轉讓相混淆。債權轉讓與合同轉讓的含義大不相同,其法律規制更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