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判決裏的債權能否轉讓

一、對於判決裏的債權能否轉讓

對於判決裏的債權能否轉讓

法院民事決書中確定的債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民事權利,關於債權受讓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爲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債權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爲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相比較,債權具有下列特徵:(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爲;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3)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爲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爲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髮生的債權等;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爲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爲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4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在我國關於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現實生活中真的存在債務事件的時候,想要透過轉讓債權等方式減輕自身負擔,就需要根據相關的要求,提交以及申請債權轉讓需要的證明以及材料,才具有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