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哪些行爲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一、債務糾紛中哪些行爲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債務糾紛中哪些行爲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五)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六)申請仲裁;

(七)申請支付令:

(八)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九)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十一)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十三)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十四)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十五)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十六)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十七)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十八)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爲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爲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爲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爲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爲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爲事由終止。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畢竟,案件在實際審理的過程當中會發生哪些意外誰都不能提前的預知,如果訴訟時效因爲某些事情中斷,從該原因消失之後是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事關原告的切身利益,但是,當發生某些不得不中斷的情形之時,這都並不計算在訴訟時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