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用於賭博怎麼證明?
用證據證明借款人將借款用於賭博等情形的,對於證據的種類,當事人可以實際情況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蒐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1、法院如果審理查明確實是因爲賭博借款,會根據以下兩條法律規定,判決借款合同無效,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是借錢人卻將錢用於賭博,爲了避免借錢人涉及賭博事件,所以當事人必須找到證據證明自己的同時,證明他人的罪行。賭博必定是違法行爲,只要涉及賭博都有罪行。賭博容易讓人陷入困境,容易上癮,所以國家禁止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