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可以收集:1、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2、電腦硬盤的數據;3、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4、銀行轉賬明細。同時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也可也作爲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