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債權能否轉讓

行政合同中債權能否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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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債權能否轉讓

出版合同具有雙務、有償性質外,又是標準合同。合同的條款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出版合同不在法律規定限制債權轉讓範圍,經過雙方協商,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以下三種:

1、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比如委託合同、僱傭合同。

2、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爲爲內容的合同權利,例如競業禁止協議

3、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的從合同,但是如果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這類合同就可以轉讓。

債權人權利的轉讓,是不得以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和不影響債務人的權利爲條件的。因此,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除了可以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抗辯事由外,當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