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債權債務關係之後,債的主體,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但是仍舊有不少民事主體不知道債的主體是什麼意思,所以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債發省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一、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債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任何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建立債權債務的民事主體,就屬於債的主體。
二、債的發生原因
債有兩類發生原因:
①意定之債(基於法律行爲產生的債);
②法定之債(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債)。
1、意定之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同;
②單方行爲,如遺贈、捐助行爲;
③共同行爲,如訂立設立公司的協議、公司章程。
2、法定之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侵權行爲;
②無因管理;
③不當得利;
④締約過失;
⑤拾得遺失物;
⑥親屬間的扶養請求權;
⑦受益人的法定補償義務(《民通意見》第157條)
按:
①上述法律關係被整合爲一體,構成債之內在統一性的共同構成因素在於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種法律事實,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爲特定行爲(給付)此種特定人有權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法律關係,就是債。
②不過,在指導原則、社會功能及構成要件上,各種債並不相同:
(a)合同之債,因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私法自治理念,其須受保護的,乃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及期待。
(b)無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項原則,使無法律上義務而爲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c)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欠缺法律上依據的財貨變動,使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負返還所受利益之義務。
(d)侵權行爲制度旨在填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權益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活動自由與被害人的保護。
債的主體,可以與其他的主體之間建立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債的主體是什麼意思?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主體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之後,雙方責任主體,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若不履行義務,另一方責任主體,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