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判決後如何執行

一、民間借貸判決後如何執行

民間借貸判決後如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以下情況: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的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可在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有財產償還的,直接劃扣、凍結借款人的存款、債權基本等財產,如果個人帳戶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可對其名下的房屋等抵押物進行司法拍賣。

二、民間借貸的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時,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現實中,有的人是打着民間借貸的旗號而非法集資,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糾紛,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立案之後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但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然與非法集資犯罪有關聯,不過卻不是同一事實。這時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