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後果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後果是什麼

民間借貸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後果是什麼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戶、來往帳目和存款餘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爲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於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扣押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儲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商店等部門代爲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係,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

(4)搜查。

採敢搜查措施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一種,目的在於查獲當事人隱匿的財產以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搜查只能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進行,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爲.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查封、扣押,並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有隱藏財產的行爲,也不得對被執行人實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可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此措施可以適用於買賣房屋、解除房屋租賃關係、宅基地糾紛和土地使用糾紛。

(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施以人身強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指定被執行人變更或放棄子女的監護權,交付子女的行爲不能作直接強制,可以透過其他執行方式。

(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被執行人與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併履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9)繼續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採用上述幾項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由其繼續履行義務。有兩種情況不適用繼續執行:(1)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還債,未得到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2)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二、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8 法釋〔1998〕6號)爲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

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方式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爲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 (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在民間借貸中,對於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爲,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而法院在受理了強制執行的申請之後,就會採取必要的措施。當然,對於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情況,嚴重的話則還有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這種情況下的法律後果就是十分嚴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