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後果

如果是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的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