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拾到一些物品,這些物品可能是被主人遺忘,也有可能沒有主人,其中沒有主人的物品就是無主物。我國法律上對無主物與遺失物、遺忘物的處理是有一定區別的。爲了更瞭解拾到無主物的處理方式,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無主物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吧。

無主物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一、無主物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應如何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爲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爲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爲無主物。由於我國爲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個人在拾到物品之後,如果確認爲無主物的,可以按先佔原則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不過它是有條件限制的,法律會規定一些特殊的無主物,如埋藏物等等,這些無主物在被拾到之後應上交給國家。所以在拾到物品之後應首先確認它是無主物還是遺忘物,它的性質是怎樣的,再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