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遺失物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遺失物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具體的法規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對於拾得遺失物這一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出臺後對這個問題作了相對比較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拾得人和權利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1)拾得遺失物的返還與送交義務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負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並不得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拾得人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交存有關部門(主要指公安機關),即通知或者交存義務。

(2)遺失物的保管義務—無因管理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的保管義務。在遺失物被返還或者交存之前,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管理構成無因管理,拾得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的情形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不承擔責任。

(3)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分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這兩條規定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後負有通知和公告義務,且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國家取得所有權,這也反過來否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以上就是遺失物處理的具體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如果將遺失物拒爲己有,可以涉及到相關侵權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