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關於遺失物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物權法》相應廢止。

物權法關於遺失物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遺失物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被認爲就是他人遺失的東西,但是很多時候法律上對於一個名詞的解釋往往跟我們實際生活中所普遍認知的有一定的差別。相信很多人想要知道遺失物的法律概念是什麼以及民法典關於遺失物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民法典關於遺失物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首先小編給大家解釋一下遺失物只能是動產,其次,就是我國法律明確的規定了拾得遺失物的,應當及時的返還給遺失物所有人,需要及時的通知失主。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