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遺失物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物權法》將被廢止。物權法遺失物有哪些規定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物權法遺失物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對遺失物有哪些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及有關部門妥善保管遺失物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遺失物的保管。 

遺失物立法要對此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66條規定保管義務:拾得人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瑞士民法典》第72I條規定:對遺失物應妥善保管。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6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透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環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條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爲已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在返還失物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在遺失物被領取前,也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儲存價金。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

透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當你撿到遺失物,應當立即返還給遺失物的權利人。是得遺失物的人應該立即去通知權利人去領取,或者是交給公安部門有關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公安部門相關人員在收到遺失物,如果知道權利人是誰應當立即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權利人是誰應當發放招領公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