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抵消法律依據

債務債權抵消法律依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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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債消法律依據

人死債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我國,人死了債務還是需要償還的。如果有遺產留下,遺產應當優先用於清償稅務以及債務,如果清償後仍有剩餘,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債務人死亡後、遺留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則不足部分,繼承人不再繼續清償。當然,繼承人自願繼續進行清償的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