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要還嗎?

一、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要還嗎?

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要還嗎?

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還的,是因爲這個可以視爲在談戀愛期間的一種贈與的行爲。但如果是民間借貸行爲的話,那麼是可以要回來的,但是有訴訟時效規定。

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三)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二、債務人欠錢不還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非必須)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

2、如果當事人嫌麻煩或搞不懂怎麼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3、如果不知道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在一般情況下,男女朋友談戀愛期間所贈與的一些小額的錢在分手之後是不能夠要回來的,除非說是大件的物品,而且是以借給對方使用爲目的的可以要回來,如果對方不予歸還的話,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