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消滅時效是什麼時候?

關於撤銷權,在實踐中常見的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以及可撤銷合同中當事人所有的撤銷權。關於這兩項權利的糾紛在民事訴訟中十分常見,因此瞭解撤銷權十分有必要。那麼,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哪些呢?撤銷權的消滅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撤銷權的消滅時效是什麼時候?

一、撤銷權消滅時效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是爲了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爲,在行爲撤銷前,該行爲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財產狀況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銷權又使之處於一種隨時有可能被撤銷的不穩定狀況,不利於鞏固現存的財產關係,不利於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對第三人與債務人是個威脅、制約,權利是要積極行使的,消極對待權利於已於他人均不利。爲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現存財產關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民法典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這個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逾期則權利消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對於撤銷事由,債權人基於一些特定的事實,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可能確實不知道,針對這兩種情形,民法典規定了兩種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即一般期間一年,最長期限五年。

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爲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爲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2、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爲撤銷權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3、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即撤銷事由的發生到債權人知道該撤銷事由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必有一個時間期間,若該期間超過五年,債權人知道了撤銷事由,也不具有撤銷權了。

以上就是關於撤銷權的消滅時效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的相關規定及其解讀。撤銷權的消滅失效主要可以分爲兩種,主要是區分當事人知道或者不知道撤銷事由。如果當事人知道,就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或者自動放棄即撤銷權消滅,一種是確實不知道的爲五年。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