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如何舉證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如何舉證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舉證內容是什麼喃?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爲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離婚權等;
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於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這就是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舉證內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