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訴訟地位

代位權訴訟債務人的地位:
1.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參加代位權訴訟;
2.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3.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裁判享有上訴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