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一直有朋友對高法關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有疑問。不是很清楚代表人的訴訟地位到底是怎麼樣的。其實這個問題並沒有那麼複雜,今天小編就對訟訴地位進行相關介紹,讓大家對關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有進一步的瞭解。

高法關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一、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

單位犯罪能否成爲犯罪主體的爭論隨着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形成統一觀點,單位能夠成爲犯罪主體,同樣也能夠參與刑事訴訟,單位犯罪不同於自然人犯罪,因此確定單位犯罪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有利於實現對單位犯罪的懲罰。

由於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爲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單位作爲刑事被告人蔘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爲單位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後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爲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於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

透過閱讀文章,相信您已經對高法關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單位犯罪中確定案件訴訟主體,有利於單位犯罪的懲罰的實施。以上就是小編對此問題的簡單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進行專業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