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有罪嗎

單位犯罪案件單位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因此,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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