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無訴訟代表人有哪些相似於當事人的地方?

衆所周知,在訴訟案件當中,都需要有訴訟代表人的角色。不同性質的案件當中,訴訟代表人的角色與以義務也不盡相同。在單位犯罪當中,無訴訟代表人所代表的是訴訟的代理人蔘與人的身份。那麼單位犯罪無訴訟代表人有哪些相似於當事人的地方?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犯罪無訴訟代表人有哪些相似於當事人的地方?

單位犯罪無訴訟代表人有哪些相似於當事人的地方

單位犯罪案件單位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

現行司法解釋把犯罪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與選擇的權力都交給了檢察院(讓單位提出人選再由檢察院認定)。訴訟代表是否充分發揮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有待商榷。訴訟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爲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爲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爲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訴訟代表不出庭的後果: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相關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二、《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第二百七十九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爲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爲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爲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條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於審判臺前左側,與辯護人席並列。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單位犯罪無訴訟代表人有哪些相似於當事人的地方這個問題主要有當地檢察院界定。單位犯罪的最終判定與審理是交於檢察院的,無訴訟代表人主要是案件的代理人與參與人,所以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於當事人有檢察院認定,無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