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債務人的地位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保全的一種,代位權設立的目的是爲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代位權訴訟債務人的地位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合同法》頒佈之後,大陸地區的學者們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將債務人列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3)應當將債務人列爲共同原告。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並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爲原告;B、爲被告;C、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D、爲證人。

(6)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案情,確立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A、應當列債務人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列債權人、債務人爲共同原告;D、充當證人。《合同法解釋》第16條第一款則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至此,明確排除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爲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者證人的說法,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爲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確認。但是,對債務人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仍存在爭議。筆者認爲債務人應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理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利害關係,即判決後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能解除或者抵消一部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小於債權人對他的債權,則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則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消滅,故債務人應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審判實踐中,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有權提出上訴,否則無上訴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爲前提,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或者雖已存在但並未到期,債權人均不可主張代位權。從該到期債權的內容看,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爲內容的債權,對於以非金錢給付爲內容的債權,如不作爲債權或者以勞務爲標的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只有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如果債權人不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確有無法獲得滿足的危險時,債權人才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債權實現的必要。

債務人代位權訴訟的地位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債務人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代位權訴訟。債務人代位權訴訟有利於保障債務人的權益,也打擊了借錢不還的人,有利於規範社會的風氣。國家有關部門也應該正確的決定哪些行爲才能夠進行債務人代位權訴訟,以防權利的濫用。以上就是我爲大家整理的關於代位權訴訟債務人的地位的相關消息,大家如若還有疑問敬請諮詢本站,將有專人爲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