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方式是什麼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方式是什麼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約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出借人明知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爲,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行爲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爲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7、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爲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