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具有效力?

免除債務是處分債權的行爲,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免除行爲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具有效力?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員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免除債務的行爲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以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

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00萬元貸款,甲通知乙只要償還80萬元,除了20萬元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比如,服裝加工部向服裝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裝加工費、免除全部債務的,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

二、免除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

免除了對方債務,也等於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等也隨之消滅。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債務,爲乙提供履行擔保的丙的保證責任沒有了存在基礎,必然一同消滅。但是,免除擔保債務的,不影響被擔保的債務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擔保義務,不等於免除了乙的債務,乙仍然要履行債務。

三、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債權人甲將其對於債務人乙的債權質押給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債務,丙對甲享有的質權也不復存在了,這有損丙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就債權設定擔保權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此對抗擔保權人。

免除債務有幾個特點:

一、免除是無因行爲。

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爲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爲無償行爲。

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爲免除爲相應的對價。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債務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