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

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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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謝謝。

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分爲第一次會議和以後的會議。
  (1)第一次會議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據該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長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得早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天,不得遲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5天。
  (2)以後的債權人會議
  根據規定,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以上就是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