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給付是什麼意思?

一、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給付是什麼意思?

1、代位權訴訟作爲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透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透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代位權訴訟滿足條件

代位權之訴爲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訴訟的費用

1、財產保全。《合同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2、訴訟費。《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撥付。”這與《合同法》第73條第2款的規定不一致。該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必要費用”所包含的內容雖不明確,但必然包括訴訟費。這樣,兩者就發生了矛盾。

3、《合同法》規定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建立在“入庫規則”基礎之上的。《合同法解釋(一)》發展了代位權,拋棄了“入庫規則”,直接由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被法院認定成立,則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次債務人是敗訴的一方,自然應當由其承擔訴訟費。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內容上應當是正確的,但是實際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問題存在。

4、代位權訴訟請求的數額。《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代位權根源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的請求超過了這兩個債權,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