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確的債權債務可以轉讓嗎?

一、不明確的債權債務可以轉讓嗎?

不明確的債權債務可以轉讓嗎?

不明確的債權債務不可以轉讓,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簽訂協議要寫清楚具體的金額,利息是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計算的。而且債權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特點,貸款人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份債權金額可以分次轉讓,單筆並無金額限制,但任何一筆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一份債權多次轉讓,按照通知的先後順序,通知在先的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出現了超額轉讓債權,根據通知的先後順序,債權轉讓通知在先的先行受償,剩餘的份額按照通知順序受償;如出現不足受償,且受讓人又全額支付轉讓款的,受讓人可要求轉讓人退回不足部分轉讓款。現行法律並無任何規定可以保證受讓人確信受讓的債權是否超額。

二、借貸債權轉讓行爲條件

借貸債權轉讓行爲,必須符合:

(1)必須在保證期限內轉讓。貸款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完成,這是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條件。如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在轉讓債權,因保證人已經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就不可能代爲清償借款債務。

(2)必須在原保證範圍內轉讓。因保證人只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貸款人轉讓債權不能超出原保證債權。貸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證債權範圍轉讓債權,但保證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超出原保證債權範圍轉讓債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借貸債權數額超出原保證債權數額。

二是從債權超出原保證範圍,如原民間借貸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但在借貸債權轉讓時一併轉讓。對超出原保證範圍的轉讓債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這裏有兩個主要原因:

一是借貸主債權是必保內容,加之借貸債權轉讓通常都是主債權和從債權一併轉讓,或者只是轉讓主債權,而不可能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

二是從債權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如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只有到一定時候才能明確具體數額,而在主債權轉讓時往往不確定,這就給轉讓帶來不確定性。因此,貸款人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只有已經明確的債權或者債務,在經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之後,纔可以將其轉讓,故此任何不明確的債權不得轉讓。對於任何非法轉讓的,不具有司法效力,債務主體可依舊向之前的債權人履行義務。依法轉讓的,債權、債務也都同屬於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