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補寫借條怎麼寫纔有效?

一、一般補寫借條怎麼寫纔有效?

一般補寫借條怎麼寫纔有效?

借錢的話應該打借條而不是欠條,兩者不一樣的。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條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爲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借錢後補借條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寫清出借人全名,並註明雙方身份證件號碼。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但是切記在借條上寫日常習慣稱謂,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2、約定還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主張權利包括髮送催收資訊或函件、委託律師出具律師函,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約定借款利率及計算方式。實踐中有不少債權人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而事實上,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二、《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條例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依據法律規定,寫借條的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罰金等。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只要具備這些主要條件,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借出款時,要先了解好相應的法法律法規,寫好借條。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