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 繼承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債嗎?

案情:債權人死亡繼承人向債務人追債並起訴到法院

債權人死亡 繼承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債嗎?

2008年11月7日,被告陳某、鄧某夫妻因經營生意需要向陳某全借款11萬元;2010年4月20日,兩被告再次向陳某全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爲一年。債權人陳某全於2013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後的半年時間來,林某某、嚴某美、陳某榮、陳某玲作爲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陳某全遺留下來的借條,多次向陳某、鄧某夫妻追索欠款,陳某、鄧某僅還款2000元,尚欠借款15.8萬元未歸還,林某某、嚴某美、陳某榮、陳某玲便將陳某、鄧某夫妻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陳某、鄧某共同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15.8萬元。

結果:法院支援繼承人要求債務人還款的訴訟請求並調解結案

兩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後,主動找到承辦法官,稱:四原告是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異議,其借陳某全借款16萬元是事實,但是,已經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了1.05萬元,透過現金支付方式歸還了3.2萬元,合計已還款4.25萬元,僅尚欠借款11.75萬元未還。鑑於與陳某全生前是稱兄道弟的關係,同意歸還尚欠的借款。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能與四原告協商解決。

主辦法官經過認真細緻閱卷後,查明債權人陳某全死亡後,四原告確實爲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債權並取得向被告主張債權的權利,隨即在開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主辦法官在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辯理後,要求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和氣協商解決本案糾紛。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四原告對兩被告已歸還的借款4.25萬元予以認可,同時,鑑於目前兩被告的經濟困難,同意兩被告分期歸還尚欠的借款11.75萬元;兩被告亦深知四原告失去親人之痛,所借款項理應歸還,故自願限在2015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在2016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在2017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3.75萬元。

至此,一起繼承人狀告債務人的糾紛經法官耐心調解圓滿畫上了句號。

評析:

債務應當清償。在該案中,被告陳某、鄧某借陳某全借款16萬元是事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對於此筆借款予以承認。被告對該筆借款依法應當予以償還。債權人陳某全去世後,該案四位原告均系債權人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與債權人存在法定繼承關係,對該筆債權依法可以繼承,因此對四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已經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了1.05萬元,透過現金支付方式歸還了3.2萬元,合計已還款4.25萬元,四原告認可,所以法官根據相關事實,成功調解了結了此案,雙方握手言和,此案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由此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債權人死亡繼承人 可以向債務人追債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個很明確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所以說如果債權人死亡後繼承人還是可以憑藉法律要回屬於自己的合法資金。